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«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»(下稱«修訂條例»)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

«修訂條例»訂明,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:-

 

1.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(「重要控制人」);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「登記冊」)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2. 請於2018年3月1日或之前準備「登記冊」並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 

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級罰款(即港幣25,000元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被處罰款港幣700元。

 

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資訊,請到政府網頁:
www.cr.gov.hk/tc/scr

若對成立有限公司或重要控制人有問題,請隨時致電3423 4567或電郵sales@daybusiness.com.hk查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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